独立法条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第三十一条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指定的负责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部门依照《安全生产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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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第三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