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第三十条

第五章 竣工验收

第三十条

煤矿建设单位或者其上一级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单位)组织验收时,应当对有关资料进行审查并组织现场验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验收不合格: (一)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不符合设计要求,或未通过工程质量认证的; (二)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不能满足正常生产和使用的; (三)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四)矿长和特种作业人员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五)不符合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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