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设计审查

第二十一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自收到审查申请起30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同意的,应当以文件形式批复;不同意的,应当提出审查意见,并以书面形式答复。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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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第二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