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 / 第二十一条独立法条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三章 设计审查第二十一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自收到审查申请起30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同意的,应当以文件形式批复;不同意的,应当提出审查意见,并以书面形式答复。制定机关应急管理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