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第二十条

第三章 设计审查

第二十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审查申请后,应当对上报资料进行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设计审查不合格: (一)安全设施设计未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的; (二)煤矿水、火、瓦斯、煤尘、顶板等主要灾害防治措施不符合规定的; (三)安全设施设计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煤矿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 (四)所确定的设施、设备、器材不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 (五)不符合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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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第二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