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第二十条
第三章 设计审查
第二十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审查申请后,应当对上报资料进行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设计审查不合格: (一)安全设施设计未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的; (二)煤矿水、火、瓦斯、煤尘、顶板等主要灾害防治措施不符合规定的; (三)安全设施设计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煤矿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 (四)所确定的设施、设备、器材不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 (五)不符合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 制定机关
- 应急管理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