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第十九条
第三章 设计审查
第十九条
申请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报告及申请表; (二)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 (三)采矿许可证或者矿区范围批准文件; (四)安全预评价报告书; (五)初步设计及安全专篇;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 制定机关
- 应急管理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设计审查
申请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报告及申请表; (二)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 (三)采矿许可证或者矿区范围批准文件; (四)安全预评价报告书; (五)初步设计及安全专篇;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