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第十七条

第三章 设计审查

第十七条

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包括煤矿水、火、瓦斯、煤尘、顶板等主要灾害的防治措施,所确定的设施、设备、器材等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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