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 / 第十七条独立法条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第十七条第三章 设计审查第十七条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包括煤矿水、火、瓦斯、煤尘、顶板等主要灾害的防治措施,所确定的设施、设备、器材等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定机关应急管理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