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第十四条

第二章 安全评价

第十四条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安全设施符合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规定以及设计文件的评价; (二)安全设施在生产或使用中的有效性评价; (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的有效性评价; (四)建设项目的整体安全性评价; (五)存在的安全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建议; (六)验收评价结论; (七)有关试运转期间的技术资料、现场检测、检验数据和统计分析资料; (八)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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