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第十三条
第二章 安全评价
第十三条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主要危险、有害因素和危害程度以及对公共安全影响的定性、定量评价; (二)预防和控制的可能性评价; (三)建设项目可能造成职业危害的评价; (四)安全对策措施、安全设施设计原则; (五)预评价结论;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 制定机关
- 应急管理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安全评价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主要危险、有害因素和危害程度以及对公共安全影响的定性、定量评价; (二)预防和控制的可能性评价; (三)建设项目可能造成职业危害的评价; (四)安全对策措施、安全设施设计原则; (五)预评价结论;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