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林木种质资源管理办法 / 第九条独立法条林木种质资源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保护林木种质资源的需要,有计划地组织收集林木种质资源。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