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林木种质资源管理办法第七条

第七条

国家林业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林木种质资源普查,建立健全林木种质资源档案。 林木种质资源普查结果等数据资料,应当作为制定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发展方案、制定和调整可供利用的林木种质资源目录的依据。

制定机关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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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木种质资源管理办法第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