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林木种质资源管理办法第六条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积极组织开展林木种质资源科学研究,培训林木种质资源专门技术人员,提高林木种质资源保护管理工作水平。

制定机关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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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木种质资源管理办法第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