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林木种质资源管理办法 / 第六条独立法条林木种质资源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积极组织开展林木种质资源科学研究,培训林木种质资源专门技术人员,提高林木种质资源保护管理工作水平。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