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林木种质资源管理办法第四条

第四条

国家林业局负责全国林木种质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林木种苗管理机构负责。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木种质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林木种苗管理机构负责。

制定机关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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