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林木种质资源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从境外引进林木种质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林木种质资源引进之日起一年之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供适量的种质材料,经其登记后移交林木种质资源库保存,并将有关材料报送国家林业局备查。

制定机关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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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木种质资源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