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林木种质资源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向境外提供或者从境外引进林木种质资源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一)向国家林业局提交《向境外提供林木种质资源申请表》或者《从境外引进林木种质资源申请表》及其说明; (二)从境外引进林木种质资源的,应当提交引进林木种质资源的用途证明和试验方案材料; (三)向境外提供林木种质资源的,应当提供相关的项目或者协议文本; (四)为境外制种引进林木种质资源的,应当提交对外制种协议文本; (五)国家林业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出具《向境外提供林木种质资源许可表》或者《从境外引进林木种质资源许可表》;不予审批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制定机关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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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木种质资源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