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林木种质资源管理办法 / 第二十一条独立法条林木种质资源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国家对林木种质资源享有主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境外提供林木种质资源的,应当经国家林业局批准。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