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林木种质资源管理办法 / 第二条独立法条林木种质资源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条从事林木种质资源收集、整理、鉴定、登记、保存、交流、利用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