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林木种质资源管理办法 / 第十七条独立法条林木种质资源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十七条利用从林木种质资源库获取的林木种质资源,申请植物新品种权或者其他专利权的,应当事先与林木种质资源管理单位签订协议,并分别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国家林业局备查。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