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林木种质资源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利用从林木种质资源库获取的林木种质资源,申请植物新品种权或者其他专利权的,应当事先与林木种质资源管理单位签订协议,并分别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国家林业局备查。

制定机关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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