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林木种质资源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国家林业局建立国家林木种质资源库,根据需要保存具有重要价值或者珍贵的林木种质资源。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建立林木种质资源库、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区或者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地,根据需要保存乡土树种、地方主要造林树种等林木种质资源。

制定机关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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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木种质资源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