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林木种质资源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国家林业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对经过鉴定的林木种质资源或者经批准从境外引进的林木种质资源进行登记。林木种质资源登记实行全国统一编号,编号方法由国家林业局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更改或者另行编号。

制定机关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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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木种质资源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