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林木种质资源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国家林业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收集的林木种质资源进行鉴定。进行林木种质资源鉴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制定机关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林木种质资源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