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林木种质资源管理办法 / 第十二条独立法条林木种质资源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二条国家林业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收集的林木种质资源进行鉴定。进行林木种质资源鉴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