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林木种质资源管理办法第十条

第十条

收集林木种质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原始档案并完整保存档案资料。原始档案记载的内容和格式由国家林业局统一规定。

制定机关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