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强国建设试点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三十四条
第四章 试点验收
第三十四条
特殊情况下,经试点组织单位申请,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试点指导单位可给予试点任务3~6个月的延续期,期满前按程序申请验收。期满仍未达到验收条件的,视为试点任务终止。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四章 试点验收
特殊情况下,经试点组织单位申请,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试点指导单位可给予试点任务3~6个月的延续期,期满前按程序申请验收。期满仍未达到验收条件的,视为试点任务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