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强国建设试点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三十一条

第四章 试点验收

第三十一条

试点组织单位应在1个月内根据验收评估意见完善验收申请报告,报送试点指导单位。试点牵头指导单位将验收评估意见和完善后的验收申请报告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交通强国专项试点由试点组织单位将验收评估意见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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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强国建设试点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三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