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强国建设试点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三十条
第四章 试点验收
第三十条
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验收评估工作可参照以下流程开展:
(一)组成验收评估工作组。由牵头指导单位会同配合指导单位、特邀专家(如有)组成验收评估工作组。验收评估工作组组长应由牵头指导单位人员担任。
(二)材料查验。验收评估工作组对验收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合规性、科学性进行查验。
(三)现场核查。验收评估工作组应根据相关文件要求,对试点主要实施内容进行现场核查。
(四)听取汇报。验收评估工作组应详细听取试点单位关于试点任务情况的汇报。
(五)交流发言。验收评估工作组成员应发表意见,与会人员可进行交流发言。
(六)形成意见。验收评估工作组研究形成验收评估意见。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