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强国建设试点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三十条

第四章 试点验收

第三十条

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验收评估工作可参照以下流程开展:

(一)组成验收评估工作组。由牵头指导单位会同配合指导单位、特邀专家(如有)组成验收评估工作组。验收评估工作组组长应由牵头指导单位人员担任。

(二)材料查验。验收评估工作组对验收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合规性、科学性进行查验。

(三)现场核查。验收评估工作组应根据相关文件要求,对试点主要实施内容进行现场核查。

(四)听取汇报。验收评估工作组应详细听取试点单位关于试点任务情况的汇报。

(五)交流发言。验收评估工作组成员应发表意见,与会人员可进行交流发言。

(六)形成意见。验收评估工作组研究形成验收评估意见。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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