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强国建设试点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九条

第四章 试点验收

第二十九条

试点指导单位通过材料查验、现场核查等方式对试点组织单位提交的验收申请报告进行验收评估。试点任务涉及多个指导单位的,由牵头指导单位商配合指导单位,综合形成验收评估意见(附件5)。对于跨领域、跨区域、综合性的试点任务,试点指导单位可提出建议,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相关指导单位、专家联合开展验收评估工作。

试点指导单位在收到试点任务验收申请报告后,原则上应在2个月内开展验收评估。在试点任务验收评估过程中,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加强统筹,做好组织协调工作。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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