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博物馆管理办法第九条

第二章 博物馆设立、年检与终止

第九条

申请设立博物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固定的馆址,设置专用的展厅(室)、库房和文物保护技术场所,展厅(室)面积与展览规模相适应,展览环境适宜对公众开放; (二)具有必要的办馆资金和保障博物馆运行的经费; (三)具有与办馆宗旨相符合、一定数量和成系统的藏品及必要的研究资料; (四)具有与办馆宗旨相符合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 (五)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和消防设施; (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制定机关
文化和旅游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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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物馆管理办法第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