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博物馆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展示与服务

第二十八条

博物馆对公众开放,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公告服务项目和开放时间;变更服务项目和开放时间的,应当提前7日公告; (二)开放时间应当与公众的工作、学习及休闲时间相协调;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应当适当延长开放时间; (三)无正当理由,国有博物馆全年开放时间不少于10个月,非国有博物馆全年开放时间不少于8个月。

制定机关
文化和旅游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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