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博物馆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展示与服务
第二十八条
博物馆对公众开放,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公告服务项目和开放时间;变更服务项目和开放时间的,应当提前7日公告; (二)开放时间应当与公众的工作、学习及休闲时间相协调;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应当适当延长开放时间; (三)无正当理由,国有博物馆全年开放时间不少于10个月,非国有博物馆全年开放时间不少于8个月。
- 制定机关
- 文化和旅游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展示与服务
博物馆对公众开放,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公告服务项目和开放时间;变更服务项目和开放时间的,应当提前7日公告; (二)开放时间应当与公众的工作、学习及休闲时间相协调;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应当适当延长开放时间; (三)无正当理由,国有博物馆全年开放时间不少于10个月,非国有博物馆全年开放时间不少于8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