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博物馆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展示与服务
第二十六条
博物馆举办陈列展览,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与本馆性质和任务相适应,突出馆藏品特色、行业特性和区域特点,具有较高的学术和文化含量; (二)合理运用现代技术、材料、工艺和表现手法,达到形式与内容的和谐统一; (三)展品应以原件为主,复原陈列应当保持历史原貌,使用复制品、仿制品和辅助展品应予明示; (四)展厅内具有符合标准的安全技术防范设备和防止展品遭受自然损害的展出设施; (五)为公众提供文字说明和讲解服务; (六)陈列展览的对外宣传活动及时、准确,形式新颖。
- 制定机关
- 文化和旅游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