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博物馆管理办法第二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博物馆,是指收藏、保护、研究、展示人类活动和自然环境的见证物,经过文物行政部门审核、相关行政部门批准许可取得法人资格,向公众开放的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机构。 利用或主要利用国有文物、标本、资料等资产设立的博物馆为国有博物馆。 利用或主要利用非国有文物、标本、资料等资产设立的博物馆为非国有博物馆。

制定机关
文化和旅游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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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物馆管理办法第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