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博物馆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第二章 博物馆设立、年检与终止
第十八条
国有博物馆终止的,其藏品由所在地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国有博物馆接收。 非国有博物馆终止的,其藏品属于法律规定可以依法流通的,允许其以法律规定的方式流通;依法不能流通的藏品,应当转让给其他博物馆;接受捐赠的藏品,应当交由其他博物馆收藏,并告知捐赠人。
- 制定机关
- 文化和旅游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博物馆设立、年检与终止
国有博物馆终止的,其藏品由所在地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国有博物馆接收。 非国有博物馆终止的,其藏品属于法律规定可以依法流通的,允许其以法律规定的方式流通;依法不能流通的藏品,应当转让给其他博物馆;接受捐赠的藏品,应当交由其他博物馆收藏,并告知捐赠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