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博物馆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第二章 博物馆设立、年检与终止

第十八条

国有博物馆终止的,其藏品由所在地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国有博物馆接收。 非国有博物馆终止的,其藏品属于法律规定可以依法流通的,允许其以法律规定的方式流通;依法不能流通的藏品,应当转让给其他博物馆;接受捐赠的藏品,应当交由其他博物馆收藏,并告知捐赠人。

制定机关
文化和旅游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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