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博物馆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二章 博物馆设立、年检与终止

第十二条

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博物馆设立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审核同意的,应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审核不同意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经审核同意设立博物馆的,申请人应持审核意见及其他申报材料,向相关行政部门申请取得博物馆法人资格。 博物馆应当自取得法人资格之日起6个月内向社会开放。 本办法实施前已批准设立的博物馆,应当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6个月内,向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提交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除(一)项之外的全部材料;非国有博物馆应同时提交博物馆章程。

制定机关
文化和旅游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