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博物馆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二章 博物馆设立、年检与终止
第十一条
申请设立博物馆,应当由馆址所在地市(县)级文物行政部门初审后,向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博物馆设立申请书; (二)馆舍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三)资金来源证明或验资报告; (四)藏品目录及合法来源说明; (五)陈列展览大纲; (六)拟任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况及身份证明; (七)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的证明材料。 申请设立非国有博物馆的,应同时提交博物馆章程草案。章程草案应当包括下列主要事项: (一)办馆宗旨及藏品收藏标准; (二)博物馆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办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 (三)出资人不要求取得经济回报的约定; (四)博物馆终止时的藏品处置方式; (五)章程修改程序。
- 制定机关
- 文化和旅游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