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博物馆管理办法第十条
第二章 博物馆设立、年检与终止
第十条
省级文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博物馆设立的审核工作。 博物馆名称一般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国家”等字样(简称“中国”等字样);特殊情况确需冠以“中国”等字样的,应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同意。 非国有博物馆的名称不得冠以“中国”等字样。
- 制定机关
- 文化和旅游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博物馆设立、年检与终止
省级文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博物馆设立的审核工作。 博物馆名称一般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国家”等字样(简称“中国”等字样);特殊情况确需冠以“中国”等字样的,应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同意。 非国有博物馆的名称不得冠以“中国”等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