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 / 第九条独立法条健身气功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章 健身气功功法第九条申请审定批准健身气功功法,由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首先向当地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提出,经省级体育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学者进行评审,并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后,向国家体育总局提出申请。制定机关国家体育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