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第九条

第二章 健身气功功法

第九条

申请审定批准健身气功功法,由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首先向当地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提出,经省级体育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学者进行评审,并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后,向国家体育总局提出申请。

制定机关
国家体育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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