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第八条

第二章 健身气功功法

第八条

申请审定批准的健身气功功法,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属于健身气功范畴; (二)功理健康科学; (三)按照科研课题的办法进行编创; (四)经实践和科研检测,健身效果明显。

制定机关
国家体育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