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第六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任何健身气功站点或健身气功功法名称均不得使用宗教用语,或以个人名字命名,或冠以“中国”、“中华”、“亚洲”、“世界”、“宇宙”以及类似字样。

制定机关
国家体育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