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 / 第六条独立法条健身气功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任何健身气功站点或健身气功功法名称均不得使用宗教用语,或以个人名字命名,或冠以“中国”、“中华”、“亚洲”、“世界”、“宇宙”以及类似字样。制定机关国家体育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