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6年12月20日起施行。国家体育总局2000年9月11日发布的第4号令《健身气功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2003年1月13日下发的《健身气功活动站、点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 制定机关
- 国家体育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七章 附则
本办法自2006年12月20日起施行。国家体育总局2000年9月11日发布的第4号令《健身气功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2003年1月13日下发的《健身气功活动站、点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