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八条

健身气功站点年检不合格的,由颁发证书的体育行政部门责令其整改,直至取消其资格,收回证书。

制定机关
国家体育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