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 / 第二十八条独立法条健身气功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第二十八条健身气功站点年检不合格的,由颁发证书的体育行政部门责令其整改,直至取消其资格,收回证书。制定机关国家体育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