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 / 第二十七条独立法条健身气功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举办健身气功活动,或擅自设立健身气功站点的,由体育行政部门配合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予以取缔,并由公安机关根据《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制定机关国家体育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