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举办健身气功活动,或擅自设立健身气功站点的,由体育行政部门配合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予以取缔,并由公安机关根据《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制定机关
国家体育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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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身气功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