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 / 第二十四条独立法条健身气功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第二十四条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对在健身气功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制定机关国家体育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