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五章 社会体育指导员

第二十三条

申请社会体育指导员(健身气功)技术等级称号,均应向当地体育行政部门提出,按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规定提供相关材料。 当地尚未开展此项业务,可以通过当地体育行政部门向上级体育行政部门申请培训和评审,由具有审批权限的体育行政部门批准授予。

制定机关
国家体育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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