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五章 社会体育指导员

第二十二条

社会体育指导员(健身气功)技术等级标准为:国家级、一级、二级、三级。 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健身气功)称号由国家体育总局批准授予;一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健身气功)称号由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批准授予;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健身气功)称号由地(市)级体育行政部门批准授予;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健身气功)称号由县级体育行政部门批准授予。

制定机关
国家体育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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