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五章 社会体育指导员
第二十二条
社会体育指导员(健身气功)技术等级标准为:国家级、一级、二级、三级。 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健身气功)称号由国家体育总局批准授予;一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健身气功)称号由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批准授予;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健身气功)称号由地(市)级体育行政部门批准授予;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健身气功)称号由县级体育行政部门批准授予。
- 制定机关
- 国家体育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社会体育指导员
社会体育指导员(健身气功)技术等级标准为:国家级、一级、二级、三级。 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健身气功)称号由国家体育总局批准授予;一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健身气功)称号由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批准授予;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健身气功)称号由地(市)级体育行政部门批准授予;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健身气功)称号由县级体育行政部门批准授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