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 / 第二十一条独立法条健身气功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五章 社会体育指导员第二十一条从事国家体育总局审定批准的健身气功功法辅导和管理的人员,均可申请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统称“社会体育指导员(健身气功)”。制定机关国家体育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