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五章 社会体育指导员

第二十一条

从事国家体育总局审定批准的健身气功功法辅导和管理的人员,均可申请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统称“社会体育指导员(健身气功)”。

制定机关
国家体育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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