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 / 第二十条独立法条健身气功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四章 健身气功站点第二十条批准设立健身气功站点的体育行政部门向获得批准的站点颁发证书,并组织年检。制定机关国家体育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