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第四章 健身气功站点

第十九条

申请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习练的健身气功功法名称; (三)负责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四)社会体育指导员的资格证明; (五)活动场地管理者同意使用的证明。

制定机关
国家体育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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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身气功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