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 / 第十七条独立法条健身气功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四章 健身气功站点第十七条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应当经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级人民政府或企事业单位有关部门审核同意,报当地具有相应管辖权限的体育行政部门审批。制定机关国家体育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