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第四章 健身气功站点

第十七条

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应当经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级人民政府或企事业单位有关部门审核同意,报当地具有相应管辖权限的体育行政部门审批。

制定机关
国家体育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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