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第三章 健身气功活动

第十五条

从事健身气功活动,不得进行愚昧迷信或神化个人的宣传,不得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不得借机聚敛钱财。 不得举办“带功报告”、“会功”、“弘法”、“贯顶”及其他类似活动。 不得销售未经国家指定机构审查、出版的健身气功类图书、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不得出售“信息物”。

制定机关
国家体育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