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第三章 健身气功活动
第十五条
从事健身气功活动,不得进行愚昧迷信或神化个人的宣传,不得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不得借机聚敛钱财。 不得举办“带功报告”、“会功”、“弘法”、“贯顶”及其他类似活动。 不得销售未经国家指定机构审查、出版的健身气功类图书、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不得出售“信息物”。
- 制定机关
- 国家体育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健身气功活动
从事健身气功活动,不得进行愚昧迷信或神化个人的宣传,不得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不得借机聚敛钱财。 不得举办“带功报告”、“会功”、“弘法”、“贯顶”及其他类似活动。 不得销售未经国家指定机构审查、出版的健身气功类图书、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不得出售“信息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