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三章 健身气功活动

第十四条

承办健身气功活动,广告、赞助等管理和使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并自觉接受审计、税务等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制定机关
国家体育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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