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 / 第十四条独立法条健身气功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三章 健身气功活动第十四条承办健身气功活动,广告、赞助等管理和使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并自觉接受审计、税务等部门的管理和监督。制定机关国家体育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