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第三章 健身气功活动

第十三条

申请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应当提前三十个工作日报送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活动方案(内容包括:举办者姓名、住址或名称、地址;功法名称;活动时间、地点、人数;社会体育指导员和管理人员情况等); (三)举办者合法的身份证明; (四)活动场地管理者同意使用的证明; (五)社会体育指导员和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

制定机关
国家体育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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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身气功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