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第十条
第二章 健身气功功法
第十条
申请审定批准健身气功功法,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申报者的身份证明; (三)所编创功法的科研课题报告; (四)功理、功法的文字和声像材料; (五)反映健身效果的科研数据; (六)有关学科专家评定推荐书; (七)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的意见。
- 制定机关
- 国家体育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健身气功功法
申请审定批准健身气功功法,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申报者的身份证明; (三)所编创功法的科研课题报告; (四)功理、功法的文字和声像材料; (五)反映健身效果的科研数据; (六)有关学科专家评定推荐书; (七)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的意见。